CFP供圖本報訊 (記者 李廣軍)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4個指導性案例,其中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知假買假”問題,明確消費者“知假買假”並不影響其主張權利——在此案例中,一位購買者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腸過了保質期而購買,法院最終判決支持購買者退貨並取得十倍價款賠償金。記者昨日從長沙市各法院獲悉,長沙近年來有多起案例中消費者贏得“假一罰十”官司,但也有市民因為“職業打假人”的身份而以敗訴告終。
  消費者“知假買假”將獲支持
  最高法院近日公佈的案例中,孫先生在南京一家超市購買了15包香腸,結果其中14包香腸已過保質期。孫先生結賬後到服務台索賠,後因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14包香腸售價十倍的賠償金。而超市則認為,孫先生“買假索賠”不是消費者。
  法院經審理認為,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職業活動需要的,就應當認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有權獲得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且並未對消費者的主觀購物動機作出限制性規定,故對超市主張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超市支付孫先生賠償金5000餘元。
  實際上,在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並將於3月15日施行的《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已經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說,“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市民打“一罰十”官司屢獲勝
  記者發現,近年來,長沙各法院曾經受理過一些消費者“一罰十”的案例,判決結果各有不同。
  去年,芙蓉區法院受理了市民張先生因買到沒有中文標簽的進口食品狀告超市要求對方退款並賠償的案件,最終判決該超市“退一賠十”——即退還購物款,並向張先生支付相當於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更早一些,2010年,雨花區法院判決了湖南省首例食品安全“十倍賠償”案——一家藥店因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被長沙知名職業維權人黃平國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藥店退還黃平國貨款並支付十倍貨款賠償金。
  “最高法院此次發佈指導性案例,是統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適用標準之舉。此判決能夠強化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激發消費者維權意識。”黃平國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知假買假”不影響消費者維權,只要買到假貨消費者就可以進行維權,“這將進一步增加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對違法經營者起到震懾作用,促使生產經營企業加強管理。”
  “職業打假人”是否受保護?
  但黃平國也註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張勇健在回答記者“‘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行為是否要受到保護”的詢問時表示,關於“職業打假人”,甚至由此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團,這個司法解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仍然還是在一種探索的過程中。
  實際上,早在2004年,開福區法院就曾經對“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行為說“不”:當年,長沙市民喻先生到一家超市先後五次買了11種“三無”化妝品,隨後向超市要求返還貨款並給予一倍的賠償金,遭拒絕後雙方對簿公堂。最終法院認定喻先生第一次購買系消費行為,可“假一賠一”;後面4次的購買行為不能認定為消費行為,只能退款。
  “法律的目的在於規範參與各方的行為,設立懲罰性條款也是為了增大實施者的違法成本,但這並不是鼓勵通過此種行為進行牟利。”湖南元端律師事務所主任袁嘯認為,普通消費者“知假買假”要求商家進行十倍賠償是一種有力的監督行為,而職業打假公司“知假買假”卻是一種利用法律進行經營牟利的行為,更有擾亂經營秩序之嫌。  (原標題:“知假買假”仍可十倍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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